經研究同意,現將《龍巖市中心城市儲備地塊臨時利用暫行管理辦法》(龍自然資〔2021〕3號)作如下修改:
一、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根據《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新羅區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和征稅范圍的通知》(龍政綜〔2013〕426號)文件結合中心城區地類區劃級別,一類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類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類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類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臨時利用期內有下列情況的,受托國企應與土地使用者終止《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合同》。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將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一)土地出讓和政府工程建設需要時;
(二)宗地內出現挖砂、采礦、取土、堆土等情況的;
(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
(四)宗地內有環境衛生和環境污染等問題的;
(五)擅自改變用途的;
(六)擅自轉租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修訂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龍巖市中心城市儲備地塊臨時利用暫行管理辦法》(修訂版)
龍巖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龍巖市中心城市
儲備地塊臨時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儲備地塊臨時利用管理,開源節流,增加財政非稅收入,防止國有資產被侵占和流失,規范臨時利用行為,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政府儲備地塊的單位適用本辦法。管理政府儲備地塊的單位為龍巖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收儲中心),市政府授權的與市土地收儲中心簽訂《儲備地塊委托管理協議》的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受托國企)負責儲備地塊臨時利用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地塊臨時利用,是指在儲備地塊未供應前,管理政府儲備地塊的單位可將儲備地塊或連同地塊內的地上建(構)筑物等,以出租、出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代表市政府對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監管職責。
第五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在儲備地塊臨時利用管理中承擔管理主體責任,明確內部管理機構(科室),建立管理臺賬,防止儲備地塊臨時利用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和環境污染等事件發生。市土地收儲中心與受托國企簽訂《儲備地塊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責。
第六條 受托國企對具體儲備地塊進行日常巡查管理、臨時利用等,根據規定辦理儲備地塊臨時利用手續,儲備地塊臨時利用管理費按市政府相關文件計提。
第七條 受托國企與臨時利用儲備地塊使用者簽訂《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合同》,需明確臨時利用的用途、土地面積、期限、租金和保證金收取標準、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需明確對于臨時利用期內若遇政府需要使用該儲備地塊時,該地塊將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且無償歸還。
第三章 管理原則
第八條 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原則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儲備地塊的臨時利用按照“先繳租、后使用”原則。臨時利用儲備地塊使用者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轉租使用。
第十條 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原則上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年度土地供應。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地塊的臨時利用,需修建臨時建(構)筑物的,應先經市自然資源局同意,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四章 臨時利用類型及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臨時利用類型
(一)公益性
市政、園林、教育等公共公益和重大產業項目規劃建設需臨時利用儲備地塊的;市委、市政府同意安排臨時利用儲備地塊的,通過依申請租用、借用方式加以利用。
(二)服務性
為提升營商環境,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施工板房或者臨時售樓部等需臨時利用儲備地塊的,通過依申請租用方式加以利用。
(三)經營性
近期暫未列入出讓計劃的儲備地塊,通過受托國企向社會公開競租加以利用。
(四)自營性
受托國企自營輕資產項目(如自營公共停車場),符合城市規劃經市自然資源局同意后加以利用。
第十二條 臨時利用審批
(一)依申請租用儲備地塊,由申請單位向受托國企提出申請,經受托國企報請市土地收儲中心給予明確該地塊近期是否使用。對于近期擬使用的儲備地塊不得臨時利用;對于近期暫不使用的儲備地塊由受托國企研究確定是否臨時利用。
(二)依申請借用儲備地塊,申請借用單位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土地收儲中心提出申請,由受托國企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借用手續。
(三)公開競租利用儲備地塊,由受托國企負責制定招租方案,經市土地收儲中心同意后通過報紙、網站、電視、立牌等媒體公開發布招租信息,組織公開競租。招租公告須與《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合同》文本同時公告。
(四)受托國企自營利用儲備地塊,受托國企報請市自然資源局同意后向市土地收儲中心提出申請,依法依規加以利用。
第十三條 儲備地塊臨時利用需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章 租金及保證金標準
第十四條 租金標準
根據《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新羅區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和征稅范圍的通知》(龍政綜〔2013〕426號)文件結合中心城區地類區劃級別,一類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類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類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類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第十五條 保證金標準
儲備地塊通過公開競租、依申請租用、借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均需按使用面積向受托國企繳交保證金。保證金將按《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合同》約定不計息退還:
(一)5畝以下(含)每畝收取2萬元保證金;
(二)5畝至10畝(含)收取20萬元保證金;
(三)10畝—20畝(含)收取40萬元保證金,20畝以上每增加1畝再增收2萬元保證金。
第六章 租金收入的管理和繳交
第十六條 受托國企通過公開競租、依申請租用方式加以利用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及管理費后,應上繳的土地租金由受托國企至市土地收儲中心領取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由受托國企直接上繳至市本級國庫。
第十七條 受托國企自營部分的收入,參照《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龍巖市土地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相關項目提取費用的批復》(龍政綜〔2013〕205號)文件精神,按不高于1元/平方米·月土地租金由受托國企至市土地收儲中心領取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由受托國企直接上繳至市本級國庫。
第十八條 土地租金收入按季度上繳,上繳工作不得晚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
第七章 臨時利用日常管理與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受托國企應建立儲備地塊臨時利用臺賬和項目檔案,于每月10日前將臺賬報市土地收儲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臨時利用期內有下列情況的,受托國企應與土地使用者終止《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合同》。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將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一)土地出讓和政府工程建設需要時;
(二)宗地內出現挖砂、采礦、取土、堆土等情況的;
(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
(四)宗地內有環境衛生和環境污染等問題的;
(五)擅自改變用途的;
(六)擅自轉租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受托國企收回土地時,對臨時建設投資者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第八章 廉政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及受托國企相關人員應認真執行廉政準則、自然資源部“五條禁令”、省自然資源廳“八嚴格、八不準”、市委《關于全市黨員干部中糾正不良習氣樹立清風正氣的意見》(巖委〔2015〕2號)文件等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按章辦事。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及受托國企相關人員不得收受請托為相關單位及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及受托國企相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與儲備地塊臨時利用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對違反上述廉政制度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印發之前受托國企與承租人已簽訂租賃協議的相關約定不變,待租賃到期后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